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
编号:
申请人: (如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号码)
收货人:
申请原因: (可另加附页)
合同号: 海运提单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商标: 产品数量:
产品序列号(如整车VIN编码,发动机号): (可另加附页)
产品最终用户或特定销售使用区域:
生产厂名:
直属局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机构:
此批产品检测结论:□合格 □不合格
(加盖公章)
(检测报告附后)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产品符合检测处理程序要求,批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本证明有效期: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批准日期:
(加盖公章)
附件2:
审核原则
一、通过对申请信息建立电子文档,建立相关产品的数据库等方式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申请的进口产品进行数量控制,对同一申请人多次申请的同一型号产品进行总数量或总次数控制(视具体情况再做规定),以防利用本政策逃避正规CCC认证行为;
二、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三、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送样、接受监管的申请人停止受理其申请;
四、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五、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受理。
六、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已在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受理。
七、对在已获证产品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进口产品需预先向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经实际现场确认与原获证产品不属于同一型号后,各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受理申请。在产品检测过程中除符合原规定的检测项目外还须符合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依据获证产品及改装内容追加的检测项目,且相关产品在进行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时,不得有不合格项与整改项。
附件3:
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一、电工产品
批量
| 1
| 2-15
| 16-50
| 51-150
| 151-500
| 501-1200
| 多于1200
|
样本量
| 1
| 2
| 3
| 5
| 8
| 13
| 禁止进口
|
对于电工设备对整机进行检测,不对其中的元器件进行单独考核。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安全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取得CCC认证;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片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用夹层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8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检验项目
| 制品/样品数量
| 备注
|
光畸变
| 4
| |
副像偏离
| 4
| |
颜色识别
| 4
| 有颜色玻璃
|
耐辐照、透射比
| 3
| 300×76mm从制品切割
|
耐湿性
| 3
|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
耐热性
| 3
|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
抗穿透
| 6
|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
抗冲击
| 24
|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
人头模型冲击
| 4
| |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10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检验项目
| 制品/样品数量
| 备注
|
碎片试验、透射比
| 4
| 备用样品4片
|
抗冲击
| 6
| |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三、机动车轮胎产品
1.抽检基数:按照申请批次界定,每批数量小于等于100条,超出100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2.轮胎产品划分为载重汽车轮胎、轿车轮胎和摩托车轮胎三类,进口每批数量小于等于100条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抽样检测;
3.检测项目:强度和脱圈阻力(无内胎轮胎加做)
4.抽样数量:每类别1条。
四、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的申请数量控制在20辆/每年;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的申请数量控制在10辆及以下;
超出以上数量范围的需按正常认证模式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