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厅水字[2008]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特点和规律,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我部制定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区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港口企业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二、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制度》统计范围是港口企业在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引发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各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本部门统计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港区港口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认真负责、及时报送。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报送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加强监督、追究责任。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监督工作,对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有关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并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个统计期的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报送部水运司。
六、各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事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处室领导和专门填报人员,并于2008年11月21日前将其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传真至部水运司。
联系人:刘晓峰 罗德麟
联系电话:(010)65292637 65292645 65292623
传真电话:(010)65292638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邮政编码:100736
电子信箱:feng6251@sina.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
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交水运91表)
(二)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交水运92表)
(三)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泊位主要用途)(交水运93表)
(四)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类别)(交水运94表)
(五)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原因)(交水运95表)
四、附录
事故分级标准
一、总说明
(一)为切实加强全国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港口企业在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引发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
(三)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区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港口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四)本报表制度包括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和季报表。
对于事故快报工作,港口企业一旦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港口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若发生较大事故,港口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发生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港口企业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分级标准见附录。
对于事故季报工作,各地港口企业应当在每季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报送至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后6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港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报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行政区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汇总,按要求将报表报送至交通运输部。如在统计期内未发生事故,可不填报统计表。
(五)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快报表和季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七)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八)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交水运91表
|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 不定期
| 全部港口
| 港口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 4
|
交水运92表
| 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
| 季报
| 全部港口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季后10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 6
|
交水运93表
|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
(按泊位主要用途分)
| 季报
| 全部港口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季后10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 7
|
交水运94表
|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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