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商务部认为,韩国(株)LG化学的复审申请提供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及《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至第
十条要求,因此,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适用于韩国(株)LG化学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
产品名称: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A
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
分子式:C(15下标)H(16下标)O(2下标)
化学结构式: (略)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主要用途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 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放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