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与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回购协议。
(三)在贷款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五)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已取得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改建廉租住房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
(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
(七)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纪录。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贷款申请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协议确定的回购价款。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第九条 一个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业务原则上由一家银行主办。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由主办银行组织银团贷款。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单独管理,设立单独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进行单项统计。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实行封闭管理,在项目资本金投入项目建设后,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资金拨付。贷款人应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对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等进行有效监控管理,并建立单独台账,对每笔贷款发生时间、流向、用途、收款单位、金额、审核人等进行详细记录。借贷双方应另行签订封闭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监督借款人按以下原则用款:
(一)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先使用项目资本金,后使用贷款。
(三)按项目进度用款。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逐笔审查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期通报贷款使用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进展情况以及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