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水利、农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储备和安排情况,针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涉农信贷管理模式,完善涉农信贷管理制度,简化审贷手续,合理调整基层机构信贷审批权限,适当延长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贷款期限,支持和鼓励基层机构大力开发潜在客户,培育和发展涉农信贷有效切入点。对符合条件的信贷申请,要加快审批;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尽快落实到位。政策性银行新增贷款规模和资金安排要向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适度倾斜;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要保证涉农贷款有一定的增幅,提高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占涉农贷款的比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涉农信贷政策指导和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率等多种货币信贷政策手段,对各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及时提供充足的流动性支持和有效的正向激励。进一步发挥好支农再贷款的作用,加大向粮食主产区和地震灾区的支农再贷款增量安排和调剂力度。
三、推进金融创新,积极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以涉农贷款为基础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支持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偿还的情况下,对已经落实财政资金的公益性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资金配套支持,必要时可以提供“过桥贷款”;对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农田水利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项目未来的收益或收费等经营收益为担保,发放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抵押贷款。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把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与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融资支持结合起来,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拓宽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多种形式担保的涉农信贷产品,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等助贷平台、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注资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合理分散涉农信贷风险,降低涉农信贷成本,激励和促使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保险资金和农业信贷资金的有机结合,发挥保险和信贷杠杆的强农惠农合力。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探索开展大型农田水利建设设备、大型农机具等融资租赁业务。在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环境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改进和完善扶贫贴息贷款管理,提高农村小额信贷和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效果,为农户开展小型节水灌溉、塘渠疏浚、堰坝加固、吃水用水安全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及时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