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的管理层级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申请,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对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