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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协定》)及其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和中法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的磋商意见,现就执行《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仅适用于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的项目。凡在同一项目或相关联项目中,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以下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以外经营业务的,无论非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业务实际发生多少,该项目均不适用《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
  (一)与所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有关的土建、安装、装配业务(包括“交钥匙”工程项目);
  (二)相关转包、分包、代购、代销业务;
  (三)相关自营或委托加工、生产、组装业务;
  (四)其他不属于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的经营业务。
  二、《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仅适用于与装配或安装所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该监督管理活动是指,供应方为确保其所销售的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的正常运转向实施装配或安装该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的购货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业务。购买方不能有效控制而由供应方自主提供的活动除外。
  凡在同一项目或相关联项目中,企业在中国境内除从事与装配或安装本企业所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外,还从事以下营业活动的,无论该营业活动实际发生多少,该项目均不适用《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
  (一)在装配或安装所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前的勘察、设计、测试、咨询等活动;
  (二)在装配或安装所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后的验收、培训(包括与正常使用或操控有关但与装配或安装无关的培训)、维修、保养等活动;
  (三)在装配或安装所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过程中发生的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活动;
  (四)其他与装配或安装所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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