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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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