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