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建科[2008]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法制办: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
《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
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
《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
《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在2009年2月份开展
《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
《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
《条例》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要有计划对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二、抓紧完善
《条例》配套政策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