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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9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秩序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89号)


  为进一步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海关总署决定对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的时限和分数核查的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8号)中,“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的时限调整为“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

  二、考试成绩公布后,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总署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分数核查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分数核查申请期限为海关总署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5日内。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总署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应当在分数核查申请期限内,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bgy.customs.gov.cn),填写并提交分数核查申请表。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完整,可以实施分数核查的,海关总署应自分数核查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上发布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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