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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7.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 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 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2.按原规定休56天产假的女职工,1988年9月1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 应按本规定休产假90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 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1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16.如何理解劳动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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