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8〕875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8〕2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现场核实,《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8〕152号)中确已停产关闭的企业,在核算监察系数时,可不再填写现场检查和监测情况;划分排放种类明显错误的企业,按实际情况填写现场检查和监测情况。以上两种情况需在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中说明。
二、根据《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5号),当自动监测系统存在以下情况时,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用于判断污染源排放是否达标,以及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一是自动监测设备未经环保部门正式验收的;二是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未按有关要求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三是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的。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和《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化学需氧量减排治理工程中,凡是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均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并如实填报检查和监测的结果。二氧化硫减排治理工程中,现役燃煤(油)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的现场检查情况,从脱硫设施通过168小时移交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填报,烧结机等其他治理工程的现场检查情况,从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第二个月开始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