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农业大学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环办函〔2008〕870号)
山东农业大学:
根据我部《关于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2008〕28号)的要求,你校于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期间进行了内部整改。经查,你校通过六个月的内部整顿和学习,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要性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内部管理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并达到了整改要求。现整改期已满,我部批准你校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自即日起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你校应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认真抓好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