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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五、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

  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各项规定,推行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规范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争取尽早使用由省级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要根据农民的需要,及时指导合同签订。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开展流转法律政策宣传、流转咨询、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指导流转双方在充分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积极开展流转合同鉴证。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在开展鉴证工作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要重视对流转土地用途的审查,防止改变农业用途。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六、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

  开展流转服务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重要内容。要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逐步建立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不断健全流转机制。没有建立流转服务组织的地方,也要在搞好流转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搞好流转服务,把开展流转管理与提供流转服务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提供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

  七、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流转纠纷

  已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地方,要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调处流转纠纷能力。没有开展仲裁试点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试点逐步开展好这项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起多部门协调解决流转重大问题的工作联动机制,并推动包括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调处流转纠纷的调处机制不断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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