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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8―2009年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库存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8―2009年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库存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的通知
(林护发〔2008〕2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根据各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库存核查汇总情况,我局组织专家对各地提出的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库存原材料年度需求计划进行了科学论证,制定了“2008-2009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穿山甲片、稀有蛇类库存原材料年度消耗量”,现下达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库存原材料消耗的宏观管理。我局本次下达的“2008-2009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穿山甲片、稀有蛇类库存原材料年度消耗量”,截止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审核、审批利用上述原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须严格执行下达的各类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不得超量许可。
  二、各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经依法批准出售、收购和利用上述各类原材料的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我局保护司,由其安排经批准生产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其他重要产品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事宜。上述产品须经标识方可进入流通,其中,中药饮片经标识后只能定向出售给《国家林业局公告2008年第15号》所列的定点医院临床使用。
  三、对我局保护司确定的稀有蛇类人工繁育试点单位利用其繁育的稀有蛇类原材料,不包括在库存原材料的年度消耗控制量内,具体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强化执法监管,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利用上述野生动物资源或经营未加载专用标识的相应产品的,应依法严厉查处;对超出年度消耗控制量审批许可申请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上述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五、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利用和管理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各类原材料需求计划的申报等相关工作,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各类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执行情况、下一年度需求申请报我局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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