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产品设备或装备开发、示范工程建设及运行,以及具有较好市场化推广前景的关键技术研发的课题,应以企业为主体或吸纳企业参与。
5、过去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相关条款。
2、提供和协调落实项目(课题)实施配套保障条件。
3、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财务、知识产权、固定资产和科技档案管理。
4、督促、检查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协调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5、提出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申请,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
2、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项目,同时可主持本项目下的1个课题,不得主持其他项目下的课题。
3、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课题,同时可参加1个课题。课题参与人员同期最多只能参与2个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符合第十二条(一)款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5、过去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
2、严格按照项目(课题)预算书合理使用经费。
3、项目负责人督促、检查课题任务的实施,组织课题间的协调和交流。
4、报告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阶段总结和重大事项。
5、编制项目(课题)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材料。
第三章 实施计划与立项
第十四条 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总体专家组编制主题实施方案,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牵头组织单位依据水专项实施方案和主题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水专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将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立项程序包括: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申请与形式审查、实施方案论证、项目(课题)立项批复与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和主题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单位组织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主题专家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总体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或课题申报指南、标书,主题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涉及重点流域的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由总体专家组和重点流域技术组负责技术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