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制订水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
(六)负责组织落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七)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八)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九)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十)定期向水专项领导小组汇报水专项实施进展情况;
(十一)负责水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二)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
第八条 水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水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
(二)对水专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三)负责水专项信息的报送和水专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组织协调;
(四)承办水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务;
(五)组织制订水专项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六)组织制订水专项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七)组织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做好水专项与其他计划、重大工程的衔接;
(八)提出水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建议;
(九)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十一)根据需要提出项目(课题)的调整建议;
(十二)定期报告水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三)组织对水专项主题、项目、课题的验收。
第九条 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由牵头组织单位、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流域相关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事宜。
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方政府环保、建设、科技、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其成员名单须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备案。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本辖区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的配套保障条件及有关应用示范;参与对本辖区内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主要职责是:落实本辖区内示范项目(课题)的各项配套保障条件;参与和配合示范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水专项设立咨询专家组、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重点流域技术组,为专项管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咨询专家组由水专项领导小组聘任,主要职责是对水专项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总体专家组是水专项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配合水专项办做好水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和技术副总师,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水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技术副总师协助技术总师开展工作。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