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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1569号)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请示》(泰康资董发〔2008〕第012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8年9月19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修改为: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三、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时须股东会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董事会可设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四、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提前通知期限可由全体董事于任何时候一致放弃。

  五、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公司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投资管理人员等组成。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前提下,根据委托人确定的投资指引,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管理资产的各项投资的战术性决策。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的委托资产和公司自有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定期向委托人投资管理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汇报工作。

  六、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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