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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
3条
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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