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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34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和附则IV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8年第34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6届会议于2007年7月13日以MEPC.164(56)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V关于特殊区域外的接收设施和生活污水排放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
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
(特殊区域外的接收设施)

  由以下文字代替第38.2.5条:
  “所有港口,接收根据本附则第15和34条不允许排放的油污舱底水和其他残余物;和”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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