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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重大案件类信息主要是在全国范围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对适用法律有指导、借鉴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的情况。
  第十条 重大紧急类信息主要是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灾情疫情、严重暴力抗法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发布人民法院信息工作要点,于每年年初、年中各发布一次。遇有重大工作部署调整,信息工作要点可以随时发布。

第三章 信息采编与报送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制度,保证信息质量。
  第十三条 信息收集应当立足审判,立足基层,保证信息数量。
  第十四条 信息收集应当注重敏感性、全局性问题,增加信息前瞻性。
  第十五条 信息编写应当观点鲜明、文字精炼、内容充实。
  第十六条 动态类、案件类信息应当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报送。重特大案件的审判情况应当在案件审理后24小时内报送。已经作出裁判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作出后24小时内报送。
  第十七条 重大紧急信息随时发生随时上报,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2小时,并应及时续报发展动态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发生重大紧急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上报,并及时补报书面信息。
  第十九条 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内部专网逐级上报。涉密信息应通过机要密传等符合保密要求的形式报送。
  重大紧急信息可以越级报送,并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四章 信息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为全国法院信息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信息工作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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