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特制定《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信息系统是向党中央、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报送法院信息的主渠道,发挥着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司法决策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工作,推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信息工作质量,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信息工作原则
第一条 信息应当及时,体现时效性。
第二条 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第三条 信息应当全面,喜忧兼报,真实反映人民法院工作实际。
第二章 信息类型和要点
第四条 人民法院信息一般分为动态类、经验类、问题建议类、决策部署类、重大案件类、重大紧急类六种类型。
第五条 动态类信息主要是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情况;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届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意见、建议、评价;各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重要活动、发生的重要人事变动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重要工作批示、重要活动等。
第六条 经验类信息主要是审判、执行、司法行政管理、队伍管理、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新制度、新经验。
第七条 问题建议类信息主要是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以及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反映出的其他相关部门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第八条 决策部署类信息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人民法院中心工作制定的重要文件、开展的具体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