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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维护良好金融运行秩序和环境,促进金融协调发展,是振兴经济和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要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审结破坏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精神,调整和充实审判力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进行。
  要依法制裁金融违规行为。要防止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通过高利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行为。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在审理和执行借款、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法集资嫌疑和犯罪线索的,要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犯罪线索;要运用多种手段加强集资款的清收追讨,依法及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要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要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当前,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探索,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要妥善审理公司股票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保障证券交易的安全进行。
  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各级人民法院在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高上市公司和会计等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增加会计机构对复杂金融产品信息的披露,强化中介机构对有价证券的合理估价。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
  三、依法保障企业发展,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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