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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七条 对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时,保荐代表人应重点关注证券投资、套期保值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专门内控制度,投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四十八条 对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保荐代表人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下列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重大风险,上市公司对上述变化或风险是否予以充分披露:

  (一)已订立的重大采购和销售合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重要原材料和主导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

  (二)经营模式是否发生变化以及重要经营场所的运转情况;

  (三)产品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情况、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

  (四)核心竞争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存在依赖他人或面临被淘汰等情况;

  (五)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十章 工作底稿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该建立健全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业务工作底稿制度。保荐机构应针对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保荐工作底稿的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

  第五十条 保荐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应包括与形成相关报告和独立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 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作底稿编制的时间;

  (二)保荐工作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以及现场检查的资料等;

  (三)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四)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五)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保荐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复核的要求和责任。复核人员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明确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如果发现保荐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五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建立保荐工作底稿的保密制度。如果保荐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保荐业务负责人批准,但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一章 保荐机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上市公司持续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保荐机构应在每次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所。

  第五十五条 保荐机构每半年应至少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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