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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08]164号)


各保荐机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作用,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板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结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监管实践,我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2004年8月9日发布,2008年12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作用,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板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保荐协议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之前,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在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时同时报送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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