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是否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否是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
第二十条 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
(四)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合格的上市公司,本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二)要求董事会秘书重新参加董事会秘书培训及资格考试;
(三)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四)约见相关人员;
(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一个月内更换董事会秘书: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受到本所公开谴责以上的处分或最近三年内被本所给予三次以上的通报批评处分;
(三)重新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
(四)被本所建议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