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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4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1年5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等级和标准

  第三条 每年年报披露结束后,本所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对当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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