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4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1年5月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等级和标准
第三条 每年年报披露结束后,本所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对当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