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