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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本年度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

  (二)本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

  (三)本年度股权管理工作情况;

  (四)本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情况;

  (五)本年度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作的情况;

  (六)本年度公司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情况;

  (七)本年度本人接受各类证券市场相关专业培训的情况;

  (八)本年度本人对证券市场发展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九)本所要求或董事会秘书自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5月1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工作情况。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完成对拟离任董事会秘书的离任审查后,应将离任审查情况向本所报告。

  被本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离任前提交离任履职报告书,并接受本所考核。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未向本所提交离任履职报告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本所将结合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审查报告等情况对该董事会秘书进行离任考核。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离职原因;

  (二)是否存在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三)对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的评价;

  (四)自前次年度申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履职情况;

  (五)本所要求或董事会秘书自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申报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同时,应提交履职报告书的XBRL文件。

  第十条 本所根据董事会秘书申报的履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以及证监会、相关证监局及其他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考核评分比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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