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2009年5月1-15日间,向本所提交本人自2008年5月1日或自任职至2009年4月30日的年度履职报告书。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履行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诚信情况;
(二)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
(四)股权管理工作情况;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情况;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考核年度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的5月1日至5月15日间,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5月1日或自任职至当年4月30日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