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5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有关要求,扩大了对人民生命的保护范围。借鉴《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关于规模的分级,考虑近年来商场发展情况,本次修订,大型商场指一个区段人流5000人,换算的建筑面积约17000㎡或营业面积7000㎡以上的商业建筑。这类商业建筑一般需同时满足人员密集、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符合大型规定、多层建筑等条件;所有仓储式、单层的大商场不包括在内。
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包括商住楼或综合楼,其划分以区段按比照原则确定。例如,高层建筑中多层的商业裙房区段或者下部的商业区段为重点设防类,而上部的住宅可以不提高设防类别。还需注意,当按区段划分时,若上部区段为重点设防类,则其下部区段也应为重点设防类。
6.0.6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有关要求。参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1991,本标准的大型博物馆指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按照《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特级档案馆为国家级档案馆,甲级档案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二者的耐久年限要求在100年以上。
6.0.7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这类展览馆、会展中心,在一个区段的设计容纳人数一般在5000人以上。
6.0.8 对于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在突发地震时的保护措施,国际上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的情况呈日益增加的趋势。
2004年版的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教学用房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本次局部修订,为在发生地震灾害时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国经济有较大发展的条件下,对2004年版“人数较多”的规定予以修改,所有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包括普通中小学和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学校)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的设防类别均予以提高。鉴于学生的宿舍和学生食堂的人员比较密集,也考虑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次修改后,扩大了教育建筑中提高设防标准的范围。
6.0.9 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在生物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中,具有剧毒性质的,包括新近发现的具有高发危险性的病毒,列为特殊设防类,而一般的剧毒物品在本标准的其他章节中列为重点设防类,主要考虑该类剧毒性质的传染性,建筑一旦破坏的后果极其严重,波及面很广。
6.0.10 本条是新增的,将2004年版第7.3.5条1款的规定移此,以进一步明确各类信息建筑的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
6.0.11 本条比2004年版6.0.10条的规定扩大了对人员生命的保护,将10000人改为8000人。经常使用人数8000人,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的规定,大体人均面积为10㎡/人计算,则建筑面积大致超过80000㎡,结构单元内集中的人数特别多。考虑到这类房屋总建筑面积很大,多层时需分缝处理,在一个结构单元内集中如此众多人数属于高层建筑,设计时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其抗震措施一般需要专门研究,即提高的程度是按整个结构提高一度、提高一个抗震等级还是在关键部位采取比丙类建筑更有效的加强措施,包括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方法等,可以经专门研究和论证确定,并需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予以确认。
6.0.12本条将规范用词“可”改为“不应低于”,与全文强制的《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一致。
7 工业建筑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1 本节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
7.1.2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这类生产建筑一旦遭受地震破坏,不仅影响本系统的生产,还影响电力工业和其它相关工业的生产以及城乡的人民生活,因此,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
7.1.3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鉴于小煤矿已经禁止,采煤矿井的规模均大于2004年版的规定值,本条文字修改,删去大型的界限。
采煤生产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是涉及煤矿矿井生产及人身安全的六大系统的建筑和矿区救灾系统建筑。
提升系统指井口房、井架、井塔和提升机房等;通风系统指通风机房和风道建筑;供电系统指为矿井服务的变电所、室外构架和线路等;供水系统指取水构筑物、水处理构筑物及加压泵房;通信系统指通讯楼、调度中心的机房部分;瓦斯排放系统指瓦斯抽放泵房。
7.1.4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主要是涉及油气田、炼油厂、油品储存、输油管道的生产和安全方面的关键部位的建筑。
7.1.5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突出了采矿生产建筑的性质。矿山建筑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主要是涉及生产及人身安全的关键建筑和救灾系统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2.2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原材料工业生产建筑遭受地震破坏后,除影响本行业的生产外,还对其他相关行业有影响,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7.2.3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并与《冶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YBJ 9081-97的有关规定协调。
钢铁和有色冶金生产厂房,结构设计时自身有较大的抗震能力,不需要专门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的建筑,主要指全厂性的能源中心、总降压变电所、各高压配电室、生产工艺流程上主要车间的变电所、自备电厂主厂房、生产和生活用水总泵站、氧气站、氢气站、乙炔站、供热建筑。
7.2.4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与《石油化工企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标准》SH 3049作了协调。
化工和石油化工的生产门类繁多,本标准按生产装置的性质和规模加以区分。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属于主要的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7.2.5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轻工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大型浆板厂及大型洗涤剂原料厂,前者规模大且影响大,涉及方方面面,后者属轻工系统的石油化工工业,故提高其主要装置及控制系统的设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