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修订有二处:
其一,从抗震概念设计的角度,文字表达上更突出各个设防类别在抗震措施上的区别。
其二,作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的例外,考虑到小型的工业建筑,如变电站、空压站、水泵房等通常采用砌体结构,明确其设计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结构体系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时(见GB50011-2001第3.5.2条),其抗震措施才允许按标准类的要求采用。
房屋建筑所处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通常包括给定年限内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需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需要说明,本标准规定重点设防类提高抗震措施而不提高地震作用,同一些国家的规范只提高地震作用(10%~30%)而不提高抗震措施,在设防概念上有所不同:提高抗震措施,着眼于把财力、物力用在增加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上,是经济而有效的方法;只提高地震作用,则结构的各构件均全面增加材料,投资增加的效果不如前者。
3.0.4 本标准列举了主要行业建筑示例的抗震设防类别。一些功能类似的建筑,可比照示例进行划分。如工矿企业的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等动力系统的建筑,包括没有联网的自备热电站、主要的变配电室、泵站、加压站、煤气站、乙炔站、氧气站、油库等,功能特征与基础设施建筑类似,分类原则相同。
4 防灾救灾建筑
4.0.1 本章的防灾救灾建筑主要指地震时应急的医疗、消防设施和防灾应急指挥中心。与防灾救灾相关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广播、通信和交通系统的建筑,在城镇基础设施中已经予以规定。
4.0.2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4.0.3 本条修订有三处:
其一,将2004年版条文说明中提到的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医院,在正文中对文字予以修改,以避免三级特等医院与三级甲等医院相混。
其二,我国的一、二、三级医院主要反映设置规划确定的医院规模和服务人口的多少。当前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才建立三级医院,并且需联合二级医院才能完成所需的服务任务。因此,本次局部修订明确为二级、三级医院均提高为重点设防类。仍需考虑与急救处理无关的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不同,区别对待。
其三,2004年版根据新疆伽师、巴楚地震的经验,针对边远地区实际医疗机构分布的情况,增加了8、9度区的乡镇主要医疗建筑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本次修订更突出医疗卫生系统防灾救灾的功能,考虑到二级医院的急救处理范围不能或难以覆盖的县和乡镇,需要建立具有外科手术室和急诊科的医院或卫生院,并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以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范围具有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医疗卫生急救处理和防疫设施的完整保障系统。
医院的级别,按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级医院指该医院总床位不少于5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 , 二级医院指床位不少于1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
工矿企业与城市比照的原则,指从企业的规模和在本行业中的地位来对比。
4.0.4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消防车库等不分城市和县、镇的大小,均划为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消防设施,比照城市划分。工业行业建筑中关于消防车库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规定均予以取消,避免重复规定。
4.0.5 本次修订,将8、9度的县级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扩大到6、7度,即所有烈度。
考虑到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具有必需的信息、控制、调度系统和相应的动力系统,当一个建筑只在某个区段具有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时,可仅加强该区段,提高其设防标准。
4.0.6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考虑到地震后容易发生疫情,对县级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提高设防标准;其中属于研究、中试、存放具有剧毒性质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的建筑,与本标准第6.0.9条的规定一致,划为特殊设防类。
4.0.7本条是新增的。按照2007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相关规划标准的要求,作为地震等突发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有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
5 基础设施建筑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1.1 本节主要为属于城镇的市政工程以及工矿企业中的类似工程。
5.1.2 配套的供电建筑,主要指变电站、变配电室等。
5.1.3 给水工程设施是城镇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生产用水、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震后抗震救灾用水。地震时首先要保证主要水源不能中断(取水构筑物、输水管道安全可靠);水质净化处理厂能基本正常运行。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对水处理系统的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加氯间或氯库和作为运行中枢机构的控制室和水质化验室加强设防。对一些大城市,尚需考虑供水加压泵房。
水质净化处理系统的主要建构筑物,包括反应沉淀池、滤站(滤池或有上部结构)、加药、贮存清水等设施。对贮存消毒用的氯库加强设防,是避免震后氯气泄漏,引发二次灾害。
条文强调“主要”,指在一个城镇内,当有多个水源引水、分区设置水厂,并设置环状配水管网可相互沟通供水时,仅规定主要的水源和相应的水质净化处理厂的建构筑物提高设防标准,而不是全部给水建筑。
现行的给排水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要求给排水工程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因此,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一般以城区人口20万划分;考虑供水的特点,增加7~9度设防的小城市和县城。
5.1.4 排水工程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提升泵房和污水处理厂,当系统遭受地震破坏后,将导致环境污染,成为震后引发传染病的根源。为此,需要保持污水处理厂能够基本正常运行、排水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次生灾害,应予以重视。相应的主要设施指大容量的污水处理池,一旦破坏可能引发数以万吨计的污水泛滥,修复困难,后果严重。
污水厂(含污水回用处理厂)的水处理建构筑物,包括进水格栅间、沉砂池、沉淀池(含二次沉淀)、生物处理池(含曝气池)、消化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