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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2 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它电子类生产厂房。
  3 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
  7.3.6 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7.2.4条划分。
  7.3.7 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6.0.9条划分。
  7.3.8 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9 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10 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的其他生产厂房,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8 仓库类建筑


  8.0.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
  8.0.2 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 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 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可划为适度设防类。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规范)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防灾救灾建筑
  5 基础设施建筑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2 电力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7 工业建筑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1 总则



  1.0.1 按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建筑功能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将建筑工程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达到减轻地震灾害又合理控制建设投资的重要对策之一。
  1.0.2 本次修订基本保持1995年版以来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本标准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建筑的相关内容。
  1.0.3 本条是新增的,作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明确二点:其一,所有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时均应确定其设防分类。其二,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
  鉴于既有建筑工程的情况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故本标准的规定不包括既有建筑。
  1.0.4 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规程中对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需以本标准为依据。
  由于行业很多,本标准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对各类建筑作较原则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未列举的行业,其具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标准,需按本标准的原则要求,比照本标准所列举的行业建筑示例确定。
  核工业、军事工业等特殊行业,以及一般行业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本标准难以作出普遍性的规定;有些行业,如与水工建筑有关的建筑,其抗震设防分类需依附于行业主要建筑,本标准不作规定。

2 术语


  2.0.1 术语提到了确定抗震设防类别所涉及的几个影响因素。其中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是为了在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中区别对待。
  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因停产、停业所减少的净产值。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伤员医疗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其中,建筑的地震灾害保险是各国保险业的一种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已经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灾区将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采取相应的救灾行动,包括保险补偿等。
  社会影响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破坏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的影响、社会稳定、生活条件的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国际的影响等。
  2.0.2~2.0.3 这两个术语,引自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
  关于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设计基本加速度,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发布的建标[1992]419号文《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的规定,均指当地50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地面运动加速度的设计取值。这里需注意,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各本建筑设计规范、规程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均为50年,建筑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规定,要求纪念性的、特别重要的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以提高其设计的安全性。然而,要使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工程对完成预定的功能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所对应的各种可变荷载(作用)的标准值和变异系数、材料强度设计值、设计表达式的各个分项系数、可靠指标的确定等需要相互配套,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待逐步研究解决。现阶段,重要性系数增加0.1,可靠指标约增加0.5,《统一标准》要求,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建筑和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重要建筑,均采用重要性系数不小于1.1来适当提高结构的安全性,二者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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