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
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市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5.1.2 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建筑,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5 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6 热力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2 电力建筑
5.2.1 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
5.2.2 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2.3 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5.2.4 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2 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3 供应20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发配电控制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4 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3.1 本节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建筑和城镇交通设施。
5.3.2 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修复难易程度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3.3 铁路建筑中,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Ⅱ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最高聚集人数很多的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5 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6 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供油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5.3.7 城镇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处于交通枢纽的其余桥梁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1 本节适用于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2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当特殊设防类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为重点设防类。
5.4.3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急通信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政枢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4 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国家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小于200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