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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8〕123号 2008年1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国务院决定对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职责,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要求相应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进行整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在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与地方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负总责的要求不相适应。最近,一些地方提出,根据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需要进一步理顺地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必要对现行食品药品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这对于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建立起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从监管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
  二、体制调整总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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