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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8]59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方式,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从2009年起,取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改为全部无偿投入。为此,财政部对2008年8月21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 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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