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的,用款单位应当在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到期年度的11月30日前提出延期还款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于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到期年度的12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有偿资金呆账的会计处理,按照《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的管理,严格认定条件,及时申报审批,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和弄虚作假核销财政有偿资金呆账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分设的,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的调查核实和申报审批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办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印发的《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财发字[2000]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报表
编号:
用款单位 | | 合同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别 | |
借款总金额(万元) | | 本金(万元) | |
占用费(万元)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借款金额(万元) | | 本金(万元) | |
占用费(万元) | |
借款时间 | | 建设地点 | |
各年还款计划 | 还款时间(年月日) | 还款金额(万元) |
第一期 | | 本金(万元) | |
占用费(万元) | |
第二期 | | 本金(万元) | |
占用费(万元) | |
申请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总额(万元) | | 本金(万元) | |
占用费(万元) | |
其中:第一期核销金额(万元) | | 本金(万元) | |
占用费(万元) | |
第二期核销金额(万元) | | 本金(万元) | |
占用费(万元) | |
县级财政部门现场核实情况及申请呆账核销的主要理由(请简要说明并按要求附相关资料): |
经办人: | | | 负责人: |
填报单位: | | 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 | (公章) | 负责人: | (公章)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
负责人: | | | (公章) |
|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