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处置工作所涉及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组织车辆绕行分流和信息报告、发布等要求,影响应急事件处置的,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上报表
上报单位: 上报时间:
应急事件性质
| | 响应级别
|
|
发生地点
|
| 发生时间
|
|
当前道路
通行状况
|
| 预计恢复
交通时间
|
|
基本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