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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处置工作所涉及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组织车辆绕行分流和信息报告、发布等要求,影响应急事件处置的,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上报表

  上报单位:          上报时间:

应急事件性质

 

响应级别

 

发生地点

 

发生时间

 

当前道路

通行状况

 

预计恢复

交通时间

 

基本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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