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火情,采取控制和扑救措施,防止草原火灾扩大。
第二十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草原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估测过火面积、火情发展趋势等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境外草原火灾距我国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
禁止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火灾。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情况确定火灾等级,并及时启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指挥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应当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动员受到草原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并予以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草原火灾应急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扑救草原火灾应当组织和动员专业扑火队和受过专业培训的群众扑火队;接到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参加。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