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6号)
现将《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公告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做好监督工作。
证 监 会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
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
一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