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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3日)

  第一条 为推动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合规运作的守法意识,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包括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各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含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辅导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含证券事务代表)参加辅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由本所颁发《董秘资格培训证书》、《董秘后续教育培训证书》。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将采取集中面授、座谈讨论和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要求,董事会秘书培训课程包括上市规则、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信息披露中的计算机操作实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及案例分析、上市公司并购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临时报告披露实务及信息案例分析、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秘书执业经验介绍、上市公司与财经传媒、董事会秘书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定与实务和上市公司股东诉讼法律规定等内容。本所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加或调整有关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本所有权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6课时,后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少于2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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