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考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推荐函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工作经历和推荐理由等。
第七条 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
第八条 参考人员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本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参考人员拟被聘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本所依据资格考试成绩、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九条 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
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本所根据前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作为资格培训教材,并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
第十二条 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被本所认定存在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参考人员被本所认定存在代考行为的,代考者及被代考者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永久不得参加该类资格考试。
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前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本所将在本所网站公布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