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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 资格培训

  第五条 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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