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