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4年公布废止相关业务规则(第一批)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08年9月30日间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持续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82个,现将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1、
关于严格国债交易交收制度的通知 (上证交字[94]字第3014号 1994年7月12日)
2、
关于调整国债回购业务的通知 (上证交字[94]字第3017号 1994年9月6日)
3、
关于重新开设182天国债回购品种的通知 (上证交字[96]字第008号 1996年3月29日)
4、
关于开设三天期限国债回购交易品种的通知 (上证交字[96]字第103号 1996年5月3日)
5、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管理办法 (上证交(98)字第001号 1998年1月5日)
6、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98]字第002号 1998年1月5日)
7、
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98]字第007号 1998年3月25日)
8、
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上证会字[1998]69号 1998年8月5日)
9、
关于做好会员业务费用缴纳工作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0]31号 20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