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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必要支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2008年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劳动力市场建设”科目。2009年开始,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以后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相应列入每年修改后的科目中。

  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上述各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决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账户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八、监督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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