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竞赛全过程。
(三)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汇总、上报工作。
(四)受理参赛单位及选手的申诉。
(五)完成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组成赛区组织委员会,在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赛区的组织工作,并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竞赛的会务、赛务、宣传、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集团公司竞赛应成立组织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竞赛的工种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适用范围广、技能要求高、关键岗位的通用工种为主,并考虑行业特点突出、技术含量高、参与范围广的特有工种。
行业特有工种为石油石化、冶金、矿业、军工、电力、电信、运输、商贸、仓储、建筑、建材和旅游等行业主要特有工种。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竞赛每年举办,包括通用工种竞赛和行业特有工种竞赛。各通用工种竞赛每4年循环举办一次,同行业特有工种竞赛每2-3年举办一次。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竞赛由中央企业轮流承办,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可自荐申请承办。行业特有工种竞赛坚持紧贴实际、公平公正、培养人才、服务企业的原则,按中央企业排序由各行业企业依次承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有专家技术队伍。
(四)有经费保障。
(五)赛区交通方便,设备齐全。
(六)安全制度健全,防范应急措施完备。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竞赛经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参赛选手、单位的报名费、参赛费。
(二)承办单位支持。
(三)国资委专项经费。
(四)社会支持。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竞赛的工种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