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定获奖选手名单。
(七)指导各中央企业开展集团公司竞赛。
第七条 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资委群工局,为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订竞赛年度计划,申报实施方案。
(二)审核竞赛承办单位组织、场地、设备、条件等。
(三)聘请审查监审人员、专家评判人员、考务人员和参赛选手的资格,办理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手续。
(四)指导检查承办单位的竞赛筹备工作。
(五)组织指导竞赛宣传工作。
(六)印制颁发奖品证书。
(七)总结竞赛经验,编发信息简报。
(八)受理各集团公司竞赛规划和申报材料。
(九)完成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中央企业竞赛专家评判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技术工作,成员由国资委聘请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判委员由组委会办公室选聘,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二)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荣誉。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恰当。
(五)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判工作。
第九条 中央企业竞赛专家评判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起草竞赛规则。
(二)起草技术文件,指定辅导资料。
(三)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四)检查验收竞赛场地、器械、设备等。
(五)负责竞赛的评判工作。
(六)负责竞赛的技术点评工作。
(七)完成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中央企业竞赛监审委员会由国资委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负责试题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