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08〕166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竞赛)和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职工技能竞赛(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竞赛)管理工作,促进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举办的或国资委和国家有关部委共同举办的中央企业竞赛(国家级一类竞赛)、以及经国资委备案的集团公司(包括中央企业主体上市公司)竞赛。
第三条 竞赛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凡与中央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受年龄、资历、学历和职务限制,均可参加竞赛。
第四条 中央企业竞赛由国资委统筹安排。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竞赛由企业自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央企业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国资委、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人员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专家评判委员会和监审委员会。
第六条 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竞赛的规划。
(二)审议竞赛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三)审定竞赛规则。
(四)研究决定竞赛奖励办法。
(五)研究决定中央企业竞赛监审委员会、专家评判委员会名单。